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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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商道發展協會

102.12.22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本會名稱為「中華商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弘揚並推展商道

文化為宗旨。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

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成立商道企業班。

二、舉辦實務研討會。

三、舉辦商道文化交流活動。

四、出版商道文化相關刊物。

五、其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活動。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

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員

      本會會員分成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對『商道文化』感興趣且贊同本會宗旨者,年滿

二十歲,由會員一人之介紹,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會費後,即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公、民營機構或團體,經會

員一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依本章程規定,推派代表四人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若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社會人士,經本會會員五人

或理事二人()以上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者,免繳入會費及常

年會費。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或金額之個人或團體。

            五、永久會員:凡對『商道文化』感興趣且贊同本會宗旨者,年滿

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經會員一人之介紹,填寫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永久會費者。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

(會員代表)為一權。

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會員有遵守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

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

理由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

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

會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會員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出會之會員,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

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

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會員代表數額、分

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

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

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

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

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並編製年度決算報告。

六、訂定及修訂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七、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

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

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本會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

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

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

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細則經理

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卸任理事長為榮譽理事長及顧問若干人,其

聘請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

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

席人員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分別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視需要時

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

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均

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

,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立即遞補之。

第五章 經費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1).個人會員:新臺幣伍佰元整;

(2).團體會員:新臺幣貮仟元整;

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整;

(2).團體會員:新臺幣参仟元整;

凡於每年630日以前入會者,常年會費以全額計費;每年

71日以後加入者,常年會費以半價計費。

            三、永久會費:

(1).個人永久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二萬元者,且免當年度入

會費及常年會費。

(2).團體永久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八萬元者,且免當年度入

會費及常年會費。

            四、委託收益

五、事業費。

六、會員捐款。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動支限於下列事項:

一、本會之管理費用。

二、本會工作人員之薪津支出。

三、本會召開會議相關支出。

四、本會各項活動事項之支出。

五、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

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員大會

中說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

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

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得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報政府主管機關備案後施

行之,其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102122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33月台內團字第103007957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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